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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

2021-11-10 00:0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奶业振兴各项决策部署,推动呼和浩特市奶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千亿级乳产业集群,打造“中国乳都”升级版,在全区乃至全国率先实现奶业振兴,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奶牛养殖场、牧草种植企业(合作社、农户)、牛乳制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  本政策遵循引导为主、以奖代补,整合资金、统筹使用,严格审核、杜绝套取的原则。

第四条  新建规模3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由市政府和旗县区政府共同承担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等“三通一平”费用。

第五条  草畜一体化奖励。为引导种养结合、草畜一体化发展,降低养殖成本,对通过自种自养、订单“种植+收购”的形式实现草畜一体化的种植、养殖企业(合作社、大户)进行奖励。苜蓿、燕麦干草每吨补贴200元,苜蓿、燕麦青贮每吨补贴10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

第六条  苜蓿草种植奖励。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10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户)给予奖励。根据实际种植面积,以10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养殖场改造扩容提升奖励。充分利用现有养殖场,按照标准化牧场要求进行改扩建,扩大奶牛饲养量,对存栏800头以上奶牛牧场完成改造扩容提升,平均每个奖励150万元。一个政策期内,相同建设内容不可重复享受补贴。

第八条  购买奶牛奖励。对购买良种奶牛到呼和浩特市饲养的奶牛养殖场,每购买1头奶牛奖励2000元。

第九条  乳制品加工企业原料乳收购增量奖励。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原料乳收购区域,增加原料乳收购量。以上一年度原料乳收购量为基数,对牛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增加的原料乳收购量每吨给予150元奖励。

第十条  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撬动银行资金,降低奶牛养殖、饲草种植成本,鼓励建设高标准奶牛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对新建、改扩建、购买奶牛的养殖场、饲草种植基地贷款给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80%,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20%。贷款贴息额度为5-200万元。开展苜蓿草种植保险试点。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兑现,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兑现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奖励事项。通过企业申报,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公示,市农牧局对各旗县区验收结果进行抽验,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财政局审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奖励所需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局和各旗县区分别做好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呼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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