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2022-08-05 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十四部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稳住全市经济大盘,着力提振旅游市场信心和活力,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纾困惠企,帮助文化旅游行业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助力旅游市场回暖,加快实现文旅振兴,着力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通辽市内登记注册、缴纳税收、从事文化旅游生产经营活动并纳入全市文旅产业统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本办法中涉及的未在通辽市注册的旅行社,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     

第三条市本级每年度设立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励经费从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扶持奖励类别及方式 

第四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一)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鼓励市内文化旅游产业企业达规上限和提档升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文旅新建项目,实际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2%、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支持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上市,具体奖补办法按照《通辽市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执行。     

第五条支持品牌创建升级     

(三)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四)根据《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的苏木、乡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嘎查、村,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根据《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建设工作方案》,对新评为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镇的苏木、乡镇,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嘎查、村,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要求与评价》(LB/T075-2019),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滑雪旅游度假地等级划分》(LB/T083-2021),对新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滑雪旅游度假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和丙级的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乡村集聚发展旅游民宿。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村发展民宿聚落,支持村集体统筹建设,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宣传,连片联合发展。对行政村的合格民宿经营户达15户或总床位达150张以上的,经所属苏木、乡镇政府和文旅部门共同认定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旅游民宿标识系统建设、主题元素打造、服务业态配套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的,一次性予以投资金额50%的补助,每个行政村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旅行社服务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与划分》(DB15/T1327-2018),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旅游接待户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自治区星级乡村旅游接待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凡被命名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支持“引客入通”     

(十四)鼓励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营销推广,对在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bilibili、微信视频号、小红书等主流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以通辽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特色民宿、本地特色美食等为主要内容,标题含有“通辽”或通辽境内地名以及内容名称等文字,且正面、积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流舆论导向,有利于提升通辽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短视频,根据不同平台传播特性,基础数据标准为不低于:10万+阅读触达(播放量),1万+点赞,1000+评论互动等基础数据取前2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0.3万元。     

(十五)鼓励旅行社在本市辖区内推出场景化的亲近乡野(乡村)、研学、非遗、康养、软探险等轻度假、微旅游创新体验业态,每个特色产品吸引100人以上参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六)市内旅行社组织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全年接待游客量达到3000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接待游客量超出3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十七)对市外组团社组织游客来通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20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30元给予奖励。     

(十八)对市外组团社组织境外游客来通旅游,并交由当地旅行社接待,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及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年组织游客量超出500人的,超出部分按照每人次100元给予奖励。     

(十九)从国内引来一次旅游包机,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包机人数50~100人,给予组团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包机人数100人以上的,给予组团社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十)组织一趟旅游专列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专列人数300~400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专列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一)组织一次自驾游团队游客,入住酒店不少于1晚,游览2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旅游景区,车辆超过30辆、人数9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七条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     

(二十二)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自治区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十三)对进行文博产品开发及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衍生品开发、创意开发的企业,年度主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主营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时,鼓励扩大再生产,已获奖补企业下一年度增加主营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支持人才培育     

(二十四)鼓励旅游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实习实践基地,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人才需求。对旅游企业与各大专院校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冠名开办旅游专业班(每班20人以上),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且协议期内每年为我市旅游企业输送20人(含)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旅游企业培训费补贴0.2万元/人。     

(二十五)对获得全国导游证且在通辽从事专职导游工作3年以上,此后每年累计地接带团数量20个以上,且无重大投诉,每年给予奖励1万元。     

第九条支持新业态发展     

(二十六)鼓励城市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十七)鼓励创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十八)鼓励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非遗项目或传承人进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带动景区长足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2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凡被命名为自治区级、市级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的企业或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凡被命名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大师工作站(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九)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演艺产业,对在A级景区内新创演反映通辽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地域文化,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演艺项目,驻场演出演职人员20人以上,全年演出60天以上、每次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奖励时限均以年度计,按照“自主申报、集中审核、次年奖励”的原则执行。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对带动性特别强、对当地地方经济贡献特别大的企业、项目等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在申报行为前后一个年度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应按本办法享受的相关政策。因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而获得的奖励、补助,一经发现,及时取消奖补并追回资金,3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文旅广电局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由市文旅广电局牵头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扶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字〔202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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