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2022-11-03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96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通政字〔2011〕236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5〕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本级直属企业及开发区预算单位出资或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直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管理

  

  第一节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范围和预算单位的确定

  

第四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

  

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由企业直接上交开发区国库,纳入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收取。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及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出资和监管职责的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企业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节 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开发区直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附件)。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开发区直属企业一次性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国家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开发区直属企业及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开发区直属企业在向其监管部门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净利润上交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两类执行:

  

1、资源型企业、具有相对垄断特征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20%--30%;

  

2、一般竞争型企业,上交比例为净利润的5%--20%。

  

年度收取比例由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企业运营情况确定。上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占有股权比例全额上交。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进行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上一年度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由开发区直属企业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由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审定后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执行。

  

第三节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交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复核,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在收到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监管部门根据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的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同时报送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

  

  监管部门所监管的企业,依据监管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开发区非税专户,由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二)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在收到无主管部门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直接对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将国有资本收益交入开发区非税专户,由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六条 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对于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企业应在财政国资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交清。

  

  第十七条 对于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

  

第四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概念及编制原则

  

第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社保基金外安排的支出。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二十条 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宏观政策及通辽市和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支持范围、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预算资金支持范围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通辽市及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通辽市及开发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二十二条 预算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向现有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开发区直属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

  

(二)开发区直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等对职工的安置费用支出采取补助方式。

  

(三)其他项目按照项目情况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和补助方式。

  

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将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节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总规模及支持重点,于每年9月份布置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报工作,并统一组织对预算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直属企业根据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2.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

  

3.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

  

5.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

  

6.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7.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

  

8.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9.项目近三年获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开发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情况的说明;

  

10.项目申报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直属企业监管部门依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

  

当年已经获得国家、自治区、通辽市及开发区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的项目,不纳入当年资金申报范围。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统筹安排,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开发区管委会。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均衡性,支出预算年度具体执行,可按年度收入预算规模,采取按月预拨、年终平衡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支出预算指标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草案,统筹考虑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开发区直属企业,同时抄送各监管部门。当年收支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预算资金拨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 支出预算年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出现确需调整的情况,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支出项目。年度预算执行中,开发区直属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和预算级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预算划转。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直属企业收到预算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年度终了,开发区直属企业应当向开发区财政国资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具体包括:

  

1.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2.      项目计划实施进度执行情况;

  

3.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4.      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已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如确实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或开展研发活动,有关企业应当将资金清算后上缴开发区国库。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发现的问题。开发区直属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支出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

  

交利润)申报表

  

2.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

  

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

  

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

  

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直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6.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7.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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